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