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