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