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