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