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