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展示唐山陶瓷历史,弘扬陶瓷文化,提升中国北方瓷都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陶瓷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陶瓷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