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政策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创作工作: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提供便利条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