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下列与唐山陶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名录:(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三)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四)已经公布的历史建筑;(五)已经公布的工业遗产;(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