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下列与唐山陶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已经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已经公布的工业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