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