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九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不得妨碍和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