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并不得妨碍和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