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