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完善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