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