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

前款所称鹿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载明的鹿。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