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相互通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