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相互通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