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畜禽屠宰厂(场)、活禽交易市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