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出厂(场)时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识;销售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明示内容由省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