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