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