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畜禽屠宰厂(场)销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