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一)检验规程规定的动物疾病;(二)有害腺体;(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四)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