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四条已修改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