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立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