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