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