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