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