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设施维护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