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组建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