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现场核实。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