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期性维护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开展管网维护、应急排水、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用于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