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已建成但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维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