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确需暂停排水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并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加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发布通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