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移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