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