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一)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居住区开发企业申请领取;
(二)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三)建设工程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核发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