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