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四千元的奖金,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一千五百元的奖金;
(二)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的,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三)将该项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专利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四)利用该项职务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五)将该项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