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专利转移转化机构,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促进专利成果实施和运用,提升专利运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专利服务机构建立产业联盟,开展专利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