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促进和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利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专利专业人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和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