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专利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专利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专利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