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