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一)隐瞒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