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