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