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被审计对象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