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问题类型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