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有权检查相关资料、资产、信息系统,现场勘查实物;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