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五)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