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