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对技术出口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依法进行审查。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将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防范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